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概況表 |
項目 |
概 況 |
核准日期文號 |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3 日,衛授家字第 1150005428 號 |
證書字號 |
衛授家家支收字第 115001 號 |
有效期限 |
中華民國 118 年 4 月 9 日止 |
單位名稱 |
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
負責人 |
歐晋德 |
服務處所名稱 |
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南嬰兒之家 |
服務處所地址 |
臺南市北區力行街 12 號 |
聯絡電話: |
06-2344009 |
傳真 |
06-2744145 |
網站 |
www.tnbabyhome.org.tw |
服務類別
(服務國家地區) |
- 國內收出養(臺灣地區)
- 跨國境收養(美國、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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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出養人、被收養人及收養人。 |
服務項目 |
一、 收出養諮詢服務。二、 收養說明會。
三、 接受收養申請。
四、 提供收養準備教育課程。
五、 進行收養人會談、訪視及評估,並作成書面資料。六、 收養人審查小組會議。
七、 提供被收養人之心理輔導及其他出養準備。八、 協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媒合。
九、 提供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期間所需之協助,並評估其合宜性。
十、 協助聲請法院收養認可事宜。
十一、辦理收養家庭追蹤輔導,期間至少三年,並提供支持性服務。十二、辦理收養家庭互助團體、親職教育或相關活動。
十三、收出養服務宣導。
十四、其他與收出養有關之業務及服務。 |
收養人條件 |
- 收養人須符合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已婚夫妻需雙方共同收養,收養時夫妻至少一方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另一方長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方可辦理收養。
- 國內收養人須配合依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接受收養人評估及資格審查通過,始具資格。
- 跨國境收養人,除須符合民法規定,尚須經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合作之國家與收養機構審核,並符合其國家之收養相關規定。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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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本表變更應報請衛生福利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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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財團法人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
單位名稱: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國內收養服務-新臺幣:120,000 元 |
收費階段 (項目) |
收費金額 |
說明 |
申請前準備階段 |
0 元 |
提供專業諮詢;收養登記;說明會收養前準備教育課程(2 小時) |
第一階段:申請與準備教育階段 |
14,000 元/案 |
收養人訓練課程(一)-收養準備教育課程Ⅰ
(6 小時);收養人訓練課程(二)-收養 準備教育課程Ⅱ(6 小時);收養人訓練課程
(三)-收養準備教育課程Ⅲ(6 小時) |
第二階段:收養前評估階段 |
30,000 元/案 |
接受收養文件申請及簽訂收養服務契約;夫妻會談;家庭訪視;完成收養家庭綜合評估報告;收養評估審查會議 |
第三階段:媒合試養評估階
段 |
43,000 元/案 |
通過審查者安排收養人訓練課程(四)-進階親職教育課程(5 小時);媒合與漸進式互動(安排心理諮商資源);試養支持與評估;收養人訓練課程(五)-試養團體(5 小時)、試養訪視、每月定期生活日誌 |
第四階段:法律階段及後續
追蹤輔導 |
33,000 元/案 |
法律程序進行-收出養媒合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準備、收養認可聲請、出庭陪伴;協助辦理入戶和健保事宜;收養後追蹤輔導和支持服
務;分區支持團體;回娘家活動 |
收費方式 |
一、收養服務終止之原因,非可歸責於收養人者,依服務進行階段所執行的內容調整收費比例。
二、有關收養人訓練課程(一)~(三)部分-
1.收養申請人於收到課程通知 10 日內完成繳費,並傳真繳費證明單至機構始完成報名程序。2.報名後,申請人若無法順利出席者,機構保留一年內的上課資格。3.報名後, 申請人若欲取消課程者,機構酌收 300 元的行政手續費, 其餘款項退還申請人。
三、按階段收費,於每階段開始 10 日內,支付該階段收費總 價,並傳真繳費證明單至機構。
四、收養收費包含課程講師費、專業服務費(人事費)、差旅費、
相關活動行政費用,但不包含被收養人進入試養期至法律程序完成的健保代辦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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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本表變更應報請衛生福利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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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財團法人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
單位名稱: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跨國境收養服務-美金:11,000 元 |
收費階段 (項目) |
收費金額
(美金/元) |
說明 |
第一階段:開案、媒合、收養
準備階段 |
6,000 元/案 |
專業諮詢;被收養童相關出養文件準備; 國外機構提供儲備收養家庭文件資料供 審核;媒親配對及漸進式互動接觸;收養人與出養人簽訂收養契約;定期更新被收養人生活概況及發展資料;提供被收養人之安置醫療照顧資料;完成收養家庭認證
資料 |
第二階段:法律階段、返家及
後續追蹤輔導 |
5,000 元/案 |
準備法院送件及聲請收養認可等相關事宜;持續協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漸進式接觸;協助辦理被收養人出國證件及相關事宜;返家行程安排;後續追蹤服務;尋親 |
收費方式 |
一、收養服務終止之原因,非可歸責於收養人者,依服務進行階段所執行的內容調整收費比例。
二、收養收費包含專業服務費、翻譯費、電信費、規費、公證費、法律或相關諮詢費、差旅費、行政相關費用等。
三、國際合作機構協助完成收養家庭認證收養文件,機構收到認證資料後,收取第一階段媒合服務費美金 6,000 元;法院認可後,雙方約定返家日期時,機構收取第二階段媒合服務費美金 5,000 元。
四、收費得視出養兒童之年齡、身心健康及家庭狀況等特殊
需求,衡量調降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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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表變更應報請衛生福利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