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收養服務流程說明
1.提供收養諮詢服務:
(1)透過電話、面談或網路等方式,提供諮詢者收養服務相關資訊及法律或心理支持等,協助諮詢者了解目前國外收養服務之概況,並確認是否符合服務對象之範圍。
(2)初步評估其收養動機及能否配合國外機構流程,符合者,提供本會合作之國外收養機構給予參考。
(3)提供相關福利服務資源,如國內從事國外收養機構之單位。
2.收養申請:
(1)收養人資格:
●符合民法第1073條、1073-1條及第1074條之規定者。
●所有收養人必須透過本會合作之國外收養機構進行申請。
●收養人其中一方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在20至50歲(含)之間。
●結婚三年以上。
●收養人身心健康、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49條各款紀錄者。
●家庭成員能真心接納、愛護、照顧被收養人之家庭,並願意配合收養程序、接受機構專業輔導者。
(2)由收養人逕自向本會合作之合作機構提出收養申請,收養人相關教 訓練課程及收養前準備由國外機構辦理。
3.媒合服務:
(1)本會提供出養童相關資料給國外收養機構。
(2)經國外收養機構媒合成功者,提供家庭資料至本會進行覆審。
(3)覆審通過後由出養童之法定代理人擇定。
4.互動及每月資料更新
(1)收養程序期間透過視訊及面對面漸進式互動促進收養家庭與出養童熟悉與了解。
(2)每月提供出養童生活概況、照片、發展,使收養父母掌握出養童生活狀況及未來共同生活之預備。
5.代理收養人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6.追蹤輔導:
(1)於收養程序完成後前三年,每半年1次提供安置後追蹤報告,共6 次。第一年,兩次報告由社工完成追蹤訪視,其後二年,共四次由 收養父母完成報告。
(2)第四年起至出養童18歲,由收養父母提供每年1次報告。
(3)出養童返家後由國外機構提供收養人必要之協助與輔導,並適時提供相關訊息以協助出養童及早適應返家生活。
7.尋親重聚服務
8. 每月定期提供收養童更新資料
(1)預約家庭面談時間。
(2)彙整家庭面談文件並寄至美國在台協會。
9.辦理收養服務完成後之追蹤輔導:
(1)於收養程序完成後三年內(含第三年),國外機構每半年提供出養童之安置後報告及照片,以利本會了解出養童適應情形。
(2)出養童返家後由國外機構提供收養人必要之協助與輔導,並適時提供相關訊息以協助出養童及早適應返家生活。
(3)將依法配合「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之規定,彙送個案資料至收出養資訊管理中心保存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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